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按照法律規定自動續期。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産管理》第二十一條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後,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衆利益收回該土地的外,其他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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