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财産等作價出資。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币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币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币财産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财産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币财産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财産,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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