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妥相關手續後可以離崗。
按照《勞動法》第二十五至三十條規定,依照符合條件而終止、續訂、變更和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辦理離職。
離崗是指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的人員,雖然未到法定退休、退職年齡,由組織、人事部門統一辦理離職手續,提前離開工作崗位的現象。離崗人員的政治待遇和經濟待遇一律不變,仍與原單位保持工作關系,但不占單位的幹部職數和編制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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