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于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定》第八條規定,證據不足的撤銷案件、不起訴案件或者判決無罪的案件,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分别下列情形對檢察機關作出的逮捕、拘留決定有無侵犯人身權情形依法進行确認;
(一)對不能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不能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予以确認;
(二)對不能證明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予以确認;
(三)對有證據證明有部分犯罪事實的人拘留、逮捕,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拘留的,不予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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