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産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産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産品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産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産品,情節嚴重、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沒收的實物,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按照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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