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看雙方是如何規定的。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合同法》第六十條。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中約定,由承租人向物業公司繳納物業費,遵守物業公司的相關管理規定,并且該合同經過了物業公司的書面确認,那麼出租人就将其與物業公司的債權債務轉讓給了承租人,承租人應當向物業公司履行這部分權利義務。
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約定由承租人向物業公司繳納物業費,而且得到了物業公司的書面确認,那麼物業公司就不能再要求出租人付款了,否則物業公司還是有權要求出租人付款的。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這個約定沒有得到物業公司的書面确認,那麼這個約定也隻能對出租人和承租人有約束力,而對物業公司不發生效力,出租人必須對物業公司承擔責任。
如果出租人已将租賃合同交給物業公司備案,并取得物業公司的書面确認,那麼出租人就可以拒絕支付承租人未支付的物業費。承租人不繳付物業費,出租人應當要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承租人仍不履行,出租人可以中止租賃合同并通知對方,以承租人支付的預付租金和保證金支付欠繳的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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