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公證可以在異地做公證。
2、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四條的規定: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産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産頂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産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事項,可以适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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