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婚前一方個人的财産,無論夫妻共同生活過多少年,都不會轉為夫妻共同财産,婚前取得房産證的房屋為其個人财産,而房屋婚後出租的收益,屬于夫妻共有财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财産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一)一方以個人财産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産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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