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的婚前财産。(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如1.一方從事職業所必須的财産,但價值較大的除外。2.夫或妻所獲得的獎品。3.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等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一)一方的婚前财産;(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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