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但具體如何計稅,目前還沒有明确的政策指向。但可以确定的是,如果2018年的年終獎在2018年12月31日前發放,還将按之前分攤到各月的方法計稅,且适用的是5000元的起征點和新的稅率表。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