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2)對物業、地産等資産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最近的變化:利用地下錢莊進行集資活動。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莊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8)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拟”産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9)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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