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博士齊人淳于越反對當時實行的“郡縣制”,要求根據古制,分封子弟。丞相李斯加以駁斥,并主張禁止百姓以古非今,以私學诽謗朝政。秦始皇采納李斯的建議,下令焚燒《秦記》以外的列國史記,對不屬于博士館的私藏《詩》、《書》等也限期交出燒毀;有敢談論《詩》、《書》的處死,以古非今的滅族;禁止私學,想學法令的人要以官吏為師。此即為“焚書”。 第二年,兩個術士(修煉功法煉丹的人)侯生和盧生暗地裡诽謗秦始皇,并亡命而去。秦始皇得知此事,大怒,派禦史調查,審理下來,得犯禁者四百六十餘人,全部坑殺。此即為“坑儒”。兩件事合成“焚書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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