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城鎮戶口的居民來說,是不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的。首先,農村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一戶一處且無需支付費用,隻有占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因此不可以作為死者的遺産。其次,如果在農村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那麼該房屋是可以被合法繼承的,屬于個人财産而非集體,城鎮居民繼承後可以選擇出賣該房屋給宅基地所在的集體組織成員。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标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标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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