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僧官制度是朱元璋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産物,僧官制度從中央到地方形成一整套完整的系統,僧官在管理佛教事務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各僧司衙門配合禮部做好全國的佛教管理工作,明代僧官制度與世俗官僚制度相适應,具有鮮明的時代烙印。
明朝的僧官是針對對西藏喇嘛教僧人來說的,由朝廷任免各教派首領,相當于衛所的指揮使、同知、通判等官。最高僧官是法王,任烏思藏都指揮使,世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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