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當事人必須符合主體資格。
2、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表意真實。
3、房屋買賣不得違反政策、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标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買賣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标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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