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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簡牍資料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6 21:36:11

漢代簡牍資料?【古文字與中華文明傳承發展筆談】,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漢代簡牍資料?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漢代簡牍資料(簡牍再現秦至西漢早期的律典)1

漢代簡牍資料

【古文字與中華文明傳承發展筆談】

作者:陳偉(武漢大學人文社會科學資深教授、簡帛研究中心主任)

作為秦漢統一帝國運行的重要制度支撐,律令典章高度發達。劉邦軍至鹹陽,蕭何“獨先入收秦丞相、禦史律令圖書藏之”。《漢書·刑法志》叙武帝時律令繁富時說:“文書盈于幾閣,典者不能遍睹。”不過,如《隋書·經籍志》所稱“《漢律》久亡”,後人隻能通過史書中的引述窺其點滴。敦煌漢簡、居延漢簡散見殘律條,透露古律再現的曙光。20世紀70年代以來,法律簡牍層出不窮,更為秦至西漢早期律典的複原提供了可能。

從睡虎地秦律到胡家草場漢律

1975年底,雲夢睡虎地11号秦墓出土竹簡1100多枚,其中法律文獻過半。《效律》為一完整的律篇,《秦律十八種》是包括《效律》在内十多種律篇的摘抄,《秦律雜抄》是一些律條的摘要,《法律答問》是對疑點的解說,《封診式》則是偵察、審訊的指南。11号墓下葬于秦始皇三十年,但這些文獻的形成時間或在秦昭王世,抄錄年代早于秦統一六國的始皇二十六年。

湖南大學嶽麓書院2007年購藏一批秦簡,共計2100多個編号,其中法律文獻居多,約1600個号,包括令約1000餘号,律約300個号,奏谳類文獻250多号。這批簡大約抄錄于秦始皇二十六年至三十五年,屬于秦統一之後的律令遺存。

1983年底,江陵張家山247号墓出土竹簡1200多枚,其中《二年律令》約530枚,《奏谳書》228枚。《具律》有呂宣王孫輩豁免肉刑的條文,同墓還随葬漢高祖五年至呂後二年曆譜,“二年”當指呂後二年。

2006年11月清理的雲夢睡虎地77号漢墓,與早先發掘的11号秦墓鄰近,出土有2100多枚簡牍。其中律兩卷,第一卷15篇306枚簡,卷名殘失;第二卷24篇544枚簡,卷名“旁律”。同墓随葬的質日(注:在曆譜上記事,類似于日記),始于漢文帝十年,止于文帝後元七年。後者大概是墓主卒年,也就是律篇抄寫的時間下限。律典無《收律》,但尚有斬、宮、劓、黥等肉刑,行用年代應該在文帝十三年廢除肉刑之前。

2018年11月,荊州胡家草場12号漢墓出土簡牍4600多枚,内有律令3000餘枚,包括三卷律和兩卷令。律的第一卷14篇,與睡虎地漢律第一卷對應,未見卷名;第二卷17篇,第三卷13篇,卷名分别是“旁律甲”和“旁律乙”,可能修訂于文帝後元元年。

“漢承秦制”與律典體系

《晉書·刑法志》概述律的發展:“(李)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以為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故其律始于《盜》《賊》。盜賊須劾捕,故著《網》《捕》二篇。其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為《雜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減。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漢承秦制,蕭何定律,除參夷連坐之罪,增部主見知之條,益事律《興》《廄》《戶》三篇,合為九篇。叔孫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張湯《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

與出土秦漢律相較,這一史載在得到部分印證的同時,也存有質疑、推敲的餘地。其一,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未記律名,其中一些内容大緻與《法經》盜、賊、雜、具、捕等篇有關。嶽麓秦簡有盜、賊、雜、具等律名,還有可能相當于捕律的索律,與對《法律答問》的推測呼應。《法經》的存在及其對秦律的影響,由此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證。不過,網律之名在秦漢簡中并未看到。“網”從“亡”得聲。亡律針對逃亡而設,嶽麓秦簡有《亡律》長篇,《法律答問》和上揭三種漢律中也都有亡律,是當時重要的律種。《晉志》所載《法經》“網律”可能是“亡律”之訛。其二,《法律答問》和嶽麓秦律在“罪名之制”外,還有多種“事律”,《秦律十八種》則純屬“事律”。廄律見于《秦律十八種》,興律見于嶽麓秦簡,《法律答問》中可能有戶律内容。因而,“事律”範疇以及興、廄、戶三篇并非蕭何始創,而是與盜、賊等“罪名之制”一樣,是承自秦代。其三,睡虎地漢律與胡家草場漢律均呈清晰的二分結構。2013年益陽兔子山7号井出土惠帝時期的木牍律目,有“獄律十七章”和“旁律廿七章”。這成為律典二分結構的更早證據,并提示睡虎地和胡家草場漢律的第一卷或許也叫“獄律”。三種“旁律”與《晉志》“傍章”似有關聯,而兔子山律目“獄律”與睡虎地漢律和胡家草場漢律第一卷均包含“罪名之制”六篇和興律、廄律等“事律”,則與蕭何所定律九篇近似。

對于秦漢律的整體認識,學界頗有歧異,或稱為“律典”,或以為隻有一條一條制定的單行律,而不存在國家頒布的統一法典。較早出土的睡虎地秦律、嶽麓秦律和《二年律令》,均已呈現出篇章層級分明的結構。睡虎地漢律、胡家草場漢律和兔子山律目進一步展示了集篇為卷、兩卷并存的格局。“律典”是以傳統的中文詞彙“律”和“典”複合。《廣韻》:“律,律法也。”《玉篇》:“典,經籍也。”秦至西漢早期的律雖然不斷增删、修訂,但基本保持着比較穩定的結構和内涵,稱“律典”當之無愧。

律典文本與執法實踐

秦漢時法令下達的方式比較靈活。秦王政二十年南郡太守騰公告(睡虎地秦簡《語書》)說:“故騰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為間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知之。”這表明在南郡曾有系統的律令宣示。《秦律十八種·内史雜》指示,“縣各告都官在其縣者,寫其官之用律。”并不要求全面抄錄。《秦律十八種·尉雜》規定“歲雠辟律于禦史”。裡耶秦簡、睡虎地漢簡都有雠律令的記錄。當時律令不斷修訂,這可讓各地掌握的文本盡量與中央一緻。

就簡牍所見,律在案件審理時經常被引據。如嶽麓秦簡奏谳類文獻案卷一說:“以捕群盜律購屍等”,案卷二說:“以盜未有取、吏赀廢戍律令論癸、瑣等”;張家山漢簡《奏谳書》案卷三說:“律所以禁從諸侯來誘者,令它國毋得娶它國人也”,案卷四說:“律:娶亡人為妻,黥為城旦,弗知,非有減也”。可見當時律得到普遍執行。

奏谳書是奏谳制度的産物。奏是将審斷的案件上報,并附列所根據的律令,以便上司督察。張家山漢簡《奏谳書》案卷十六寫道:“律:賊殺人,棄市。以此當蒼。律:謀賊殺人,與賊同法。以此當信。律:縱囚,與同罪。以此當丙、贅。”谳是将律令适用不明确的疑獄上呈,請上級裁斷。張家山漢簡《奏谳書》案卷五記載,求盜視追捕大奴武,相互刺傷對方。江陵縣令、丞“疑武、視罪,敢谳之”。廷尉将案件呈報給皇帝,最後武“黥為城旦”,視免除刑責。如果案情比較清楚,上司會拒絕受理。新近刊布的《嶽麓書院藏秦簡(柒)》一條令文規定,廷尉每年考課,谳獄比例最高的一郡“為殿”。這從反面敦促地方官員準确地領會、執行律典。

《光明日報》( 2022年12月11日05版)

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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