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學生因傷、病經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者;
2、根據考勤,一學期因病請假而累計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1/3以上者;
3、因某種特殊疾病原因,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4、在允許修業年限内,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特殊情況經學校批準可适當延長,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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