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方式主要有頒發、補發和換發。
1、頒發的方式:
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并登記,确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實行其它方式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經依法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2、補發和換發方式:
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經承包方申請,由原發證機關給予補發和換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出現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等情形的,承包方應向鄉、鎮的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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