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不批捕不用辦取保候審,逮捕的請求一般都是由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提出的請求,若是其在該階段收集到的證據,不足以讓檢察院批捕的,此時主體會被拘留的時間一般不會超過一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内,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并且将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