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證,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行為人使用暴力手段逼使證人按照自己的要求作證,必然會把案件的偵查引向錯誤的方向,從而極可能最終導緻錯誤的裁判結論。
暴力取證的行為是一種渎職侵權犯罪行為所以是構成濫用職權的,因為能夠通過取證環節的一般都是司法工作人員,他們如果暴力取證的話,就是可以看作一種濫用職權的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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