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是債權人能将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即在合同内容不改變的情況下的合同轉讓,債權人能通過債務轉讓轉讓第三人簽訂合同,将部分或者全部的債務轉移到第三人。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轉讓債權人能将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如果不符合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債權轉讓,則視為無效: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這裡法律隻規定了債權轉讓債權人的通知義務,并沒有規定,必須要征得債權轉讓債務人的同意。
因此,隻要對債權轉讓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能是書面的,也能是口頭的),不必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債權轉讓債務人的同意并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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