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法律依據】
《産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産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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