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人因在一個記分周期内累積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公告即不能駕駛機動車,吊銷駕駛證是取消了駕駛資格,而公告其駕駛證停止使用,隻要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接受考試通過的話,問題即可得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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