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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自燃什麼程度可以理賠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8-25 04:17:06

汽車自燃什麼程度可以理賠?紅網時刻新聞記者 劉璇 長沙報道,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汽車自燃什麼程度可以理賠?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汽車自燃什麼程度可以理賠(買到滲水汽油如何維權)1

汽車自燃什麼程度可以理賠

紅網時刻新聞記者 劉璇 長沙報道

第40個“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即将到來,今年的主題是“共促消費公平”。3月12日下午,湖南省3·15專題新聞發布會,通報了2021年湖南省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一) 婁底市婁星區某品牌汽車自燃賠償糾紛案

2021年7月1日,消費者謝先生向婁底市婁星區市場監管局投訴,稱其于當年5月在該市某4S店購買了一輛某品牌汽車,6月27日,車輛在行駛途中發生自燃,請求維權。

接訴後,執法人員經調查了解,證實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屬實,同時得知車主為車輛購買了保險(含自燃險)。7月5日,執法人員組織謝先生、4S店、保險公司三方進行現場協商,達成如下協議:1、由保險公司和4S店共同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對自燃車輛進行鑒定;2、根據鑒定結果,如果是車輛質量問題引起的自燃,由4S店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其他原因引起的自燃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3、4S店提供一台備用車給謝先生臨時使用;4、謝先生配合商家和保險公司做好第三方鑒定;5、車主不承擔鑒定的所有費用。8月19日,鑒定結果顯示,車輛起火點位于左後尾燈位置;可以排除該車輛由于油路故障、氣路故障、外部火源及底部碰撞等原因引發車輛起火;該車輛起火是由于左尾燈位置發生電器故障引發。

2021年9月8日,執法人員再次組織調解。經過幾個小時的協調,最終達成協議:4S店按當初車輛購買價格退車款152000元,承擔保險上牌費用4200元,共156200元;另補償車上貨物等其他所有損失29800元。

(二)通道侗族自治縣某加油站銷售滲水汽油糾紛案

2021年3月18日,消費者範先生向通道侗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投訴,稱某加油站為其加注劣質汽油緻其車輛受損,要求加油站賠償損失。

執法人員接訴後随即展開了調查。經查,範先生于3月11日駕駛奔馳商務車在縣城某加油站加注95#汽油,車輛駛出加油站兩公裡後熄火并無法啟動。經4S店檢查發現,發動機缺缸,汽油呈乳白色分層、底部絮狀、混濁。确認是油品質量差造成車熄火,需清洗油路、檢修油路發動機、更換損壞配件。在清洗油路時發現,油箱、低壓泵、高壓泵整體乳白色,底部混濁、雜質較多,四個噴油嘴無法繼續使用。經内窺鏡檢查發現,發動機四個缸全部進水、生鏽、有碎片等雜質,需更換發動機以及油路配件。

執法人員在加油站現場調查得知,由于連降暴雨,加油站對庫存油罐防水措施不當造成雨水滲入庫存油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正常對外加油,緻使範先生的車輛受損。經執法人員組織調解,加油站一次性賠償範先生10萬元車輛維修等相關費用。

(三)邵陽市經開區某4S店強制購買汽車保險糾紛案

2021年6月初,邵陽市市場監管局經濟開發區分局接到消費者王先生的投訴,稱其在某4S店購買車輛,遭遇商家強制購買保險,如不購買保險4S店則不予賣車。

接到投訴後,執法人員到4S店核實情況,王先生反映的情況屬實。認為商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之規定,涉嫌侵犯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執法人員組織雙方協商調解,最終,4S店同意王先生自主選擇保險企業購買保險。

(四)新田縣某流動經營者誘騙老年人購買虛高價格商品案

2021年3月21日,消費者曾先生向新田縣市場監管局反映,稱近期有一群外地銷售人員到該縣三裡亭村售賣棉被、床單、枕頭等床上用品,他們利用老年人防範意識不強、貪圖小便宜等心理,連續數日在該村以免費抽獎、免費贈送禮品等形式,開展活動拉人氣,并借機虛假宣傳商品的質量和功效,誘導上年紀的村民掏錢購買,希望市場監管部門出面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接到情況反映後,執法人員迅速趕往現場核實調查。經查,發現銷售的産品屬于有合格證明的普通床上用品,但經營者利用老年人防範意識差、貪圖小便宜等心理,借機虛假宣傳商品的質量和功效,誘導老年村民高價購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執法人員組織雙方多次耐心調解,最終達成一緻意見:商家在扣除正常貨值的同時,将不當獲利27470元當場返還給受害老年人。與此同時,新田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虛假宣傳的行為進行了立案查處,罰款人民币7000元。

(五)衡陽市珠晖區某珠寶店隐瞞真實情況誤導消費者購買商品糾紛案

2021年4月25日,消費者文女士向衡陽市珠晖區市場監管局投訴,稱其遭遇珠寶店短斤少兩交易,請求市場監管部門維權。

執法人員接訴後立即進行了調查。經查,4月24日,文女士在衡陽火車站對面的某珠寶店購買3個黃金手镯,總價款10800元。文女士在支付款項前,珠寶店店員稱其購買的黃金手镯跟足金價格一緻,并表示不喜歡可以免費更換其他款式的黃金戒指、手镯等,店方提供的憑條亦注明“可以更換同類産品”。回家後文女士家人覺得款式不夠好看,次日,文女士來店要求更換同類産品另一款式,遭到店方拒絕。此後,文女士複秤發現, 3個手镯總重12.4g,均價達870.97元/克,而此時現貨黃金價格是438元/克。

文女士認為自己購買的黃金比市場價高432.97元/克,要麼遭遇短斤少兩,要麼遭遇價格欺詐。珠寶店稱870.97元/克的價格包括工藝費和黃金價。但文女士堅稱購買時珠寶店并沒有說明該商品的價格中,一半是工藝費,一半是黃金的價值,而含糊說“一樣的”,文女士認為珠寶店故意誤導。執法人員認為,珠寶店沒有對商品作真實情況的說明,涉嫌誤導消費者,存在過錯。經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緻協議:珠寶店負責退貨還款,文女士承擔工費及刷卡手續費等共計550元。

(六)常德市鼎城區某開發商虛假宣傳緻消費者知情權受損糾紛案

2021年1月初,常德市鼎城區市場監管局相繼接到10餘位消費者對同一樓盤的投訴,反映自己購買的期房廁所沒有窗戶,存在與廣告宣傳、購房合同不符的情況,多次與開發商協商未果,請求維權。

面對這起涉及民生的群體性投訴,鼎城區市場監管局高度重視,當即成立了投訴處置小組進行調查。經調查了解,發現該樓盤原始設計圖紙上涉訴商品房衛生間并未設計窗戶,但在消費者提供的由樓盤開發商印制的戶型圖、宣傳冊等廣告上與其他有窗戶的戶型一緻,未明确标明房屋衛生間沒有窗戶。執法人員認為,樓盤開發商涉嫌虛假宣傳侵害消費者知情權。

3月19日,投訴處置小組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雙方就賠償方式進行了多輪協商,對于消費者要求的開窗、換房等方式,開發商表示無法實現。3月29日,投訴處置小組再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雙方達成一緻意見:由開發商按照業主受影響程度,補償一年半到三年半不等的物業費用。一場曆時3個月的群體性投訴得以圓滿解決。

(七)嶽陽市雲溪區某遊樂場主“跑路”退費糾紛案

2021年8月18日,消費者肖女士向嶽陽市雲溪區市場監管局投訴,反映離家不遠的一家遊樂場關門,老闆跑路,希望要回自己會員卡裡尚未消費的餘額。

2021年6月初,肖女士在自己居住小區附近的一家遊樂場辦了一張會員卡,并充值1000元,前後去消費過兩次。8月16日再去消費時發現,遊樂場已經關門,老闆消失。接到消費者投訴後,執法人員立即查詢遊樂場的登記信息,并與遊樂場經營者取得聯系,核實情況。但遊樂場經營者不予配合,一直無故拖延約談的時間,到場後,又以消費者單方面退卡,認定是消費者違約為由不願意退款。針對這一說法,執法人員給予了指正,并認真宣講《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過執法人員的調解,遊樂場主最終同意退還肖女士未消費的費用,雙方達成一緻。同時,執法人員根據經營者留存的賬目,為持有該遊樂場充值卡的67名消費者辦理了卡内餘款退還,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2597元。

(八)慈利縣某保健店拔火罐緻皮膚燒傷賠償糾紛案

2021年10月8日,消費者朱先生向慈利縣市場監管局投訴,反映因保健店處置不當,緻其在接受拔火罐服務時皮膚被燒傷,請求賠償。

經查,9月28日,朱先生在慈利縣某保健店接受拔火罐服務,工作人員上好火罐後便離開了。約1小時後朱先生感覺身上疼痛便呼叫工作人員,5分鐘後才有工作人員過來查看,此時,朱先生身上已全是水泡。朱先生當即去醫院診治,檢查結果确認系二度燙傷。執法人員接到投訴後,向朱先生詳細了解了消費過程和就醫情況,然後向保健店進行了調查核實。該店負責人堅持認為朱先生濕氣較重,即使出現水泡,也屬于正常反應,過一段時間之後會自然消失;而且拔火罐期間,朱先生一直在睡覺,亦存在一定的過失。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緻。随後,執法人員向該店負責人反複宣講《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湖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要求其履行經營者義務,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10月12日,執法人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協議:保健店賠償朱先生醫療費、康複費共計5000元,并贈送價值6000元的會員卡一張。

(九)桃江縣某商店售賣劣質煙花炸傷眼睛糾紛案

2021年3月9日,桃江縣市場監管局松木塘市場監管所接到消費者吳先生投訴,稱其2月16日在松木塘鎮某商店購買了煙花,煙花燃放時因引線太短導緻其眼睛受傷,要求店家胡某賠償,但店家不予理會。

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立即前往調查。經查,消費者吳某反映情況屬實,店家胡某對此事也認可。3月13日,松木塘市場監管所組織松木塘派出所、安監站相關人員一起對此事進行調解。了解到店家胡某已賠付8000元,吳先生醫藥費已花6401元。消費者吳先生提出兩點訴求:一、繼續治療眼睛;二、要求一次性賠付38800元。因雙方就賠償金額分歧太大,現場調解未果。3月22日,松木塘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再次組織雙方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協議:除之前已賠付的8000元外,店家胡某另行賠付吳先生22800元,共計賠付消費者30800元。

(十)石門縣某美容會所誇大宣傳誘購商品糾紛案

2021年11月25日,石門縣市場監管局12315熱線接到消費者劉女士投訴,稱其在美容院購買的光子床使用後沒有效果,商家涉嫌虛假宣傳,要求退貨退款遭拒。

劉女士聲稱,她于2015年在縣城一美容會所進行美容時,會所工作人員向其推銷光子床,在推銷過程中,誇大産品性能和用途,宣稱“可以排毒養顔,調理身體疾病”等功效,在會所工作人員極力推薦下,劉女士以3.98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張光子床,但使用後發現,并沒有當初美容會所宣傳的效果。

接訴後,執法人員進行現場調查,了解到劉女士反映的情況屬實。但由于購買時間已久,劉女士沒有保留購買的發票和憑據,美容會所以“時間過長,超過時效”為由,拒絕退貨退款。執法人員通過搜集微信聊天記錄、通話記錄、查詢銀行流水等多種方式調查取證,證明劉女士自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直在不間斷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存在超過維權時效的問題。最終在執法人員的調解下,達成一緻意見:由美容會所向劉女士賠禮道歉并退還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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