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手犯規主要指,籃球運動員在運球或上籃、投籃時防守人員打手。
根據FIBA2004年籃球規則,正式的名稱是“非法用手”。其中兩條規定是:
1、用手或手臂接觸對方隊員,用手觸及對方隊員,如果隊員引起的接觸在任何方面限制對方隊員的移動自由,這樣的接觸是犯規。
2、當防守隊員處于防守位置,并且他的手或手臂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身上并保持接觸以阻礙他行進,就是犯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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