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不是罪犯,法院根本不可能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要求公安局抓人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規定,限制如下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産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财産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