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後,如果是陰陽合同造成合同無效的,并且造成合同無效的原因不是購房者過錯的,售房者要退還定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緻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将定金返還買受人。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