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的申領對象為:公民在辦理申領、換領、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等候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
2017年7月1日全國範圍實施異地辦理身份證60天内發放,公安部印發的上述意見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内發放居民身份證。
交通不便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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