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而言,吵架隻是事情發生的經過,而不具備證據載體的要素;
2、如果是吵架的錄音或者錄像,可以作為要求離婚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
3、如果是吵架時的錄音或者錄像要求對方離婚賠償,證明力不太夠,畢竟吵架很多時候總是說的是氣話,不太可能因為這個就改變夫妻之間平分共同财産的一般情況。
4、就吵架本身的行為而言,是不能夠作為離婚的證據。因此,男女雙方提出離婚後,是否準予離婚,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調解無效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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