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對于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現在,認定是否防衛過當,首先要認定是否是防衛行為,如果是雙方約好互毆,則不應被認定為防衛,自然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如果對方主動侵害,而另一方被動防禦的,則根據該條第三款的規定,不是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因為在受害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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