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書面欠條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且未有書面欠條的情況下,勞動者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的法律途徑來解決:
第(1)向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第(2)向當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争議發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這又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是針對勞動糾紛的案件,經勞動仲裁後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是經過仲裁後都服從的,勞動仲裁裁決生效以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是屬于勞務欠款類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争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