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竊電需要的證據有:
一、現場指認确認違章事實。執勤民警對一些明顯的具有形成快、消失快、事後不留痕迹特點的違章,以自己親眼所見為根據,當場予以确認。
二、現場檢查确認違章事實。這是執勤民警常用的一種交通違章證據收集方式。執勤民警在現場通過查看、查驗車輛并确認違章事實,如超載,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更換或者改裝車輛,酒後開車,轉向器及燈光裝置不合要求等。
三、詢問當事人和證人。對于違章事實清楚、情節簡單,但當事人對執勤民警的指認違章事實有異議時,通過審查當事人陳述和證人的證詞的真實性來确定違章事實。
四、檢測及鑒定。通過科學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來認定違章事實。如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輛應檢測駕駛員血液中所含酒精的濃度,制動系統不合要求要通過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等。
五、照相及錄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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