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終局制度是勞動争議經仲裁庭裁決後即行終結的制度。
勞動仲裁隻有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标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争議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标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争議适用一裁終局制度。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規定,下列勞動争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标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争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标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争議。
隻有上述兩種情況是一裁終局,當事人不能到法院起訴。其餘的勞動争議不服仲裁結果可以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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