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有下列情形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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