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屬于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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