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标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人民法院依據商标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衆的一般注意力為标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标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态下分别進行;
(三)判斷商标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标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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