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原因申請調崗,用人單位是可以拒絕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