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的執行程序,由法院宣告緩刑後交有關機關執行。我國的緩刑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宣告緩刑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後,人民法院應将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将罪犯交由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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