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訪條例》第十條規定:信訪人的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作出處理決定的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
2、第十九條規定:信訪人未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而直接到上級行政機關走訪的,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告知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提出;上級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3、第三十四條規定:對原辦理機關的處理決定或者複查意見不服的,信訪人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書或者複查意見書之日起30日内請求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上一級行政機關應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複查意見。所以,越級上訪也是《信訪條例》所允許的,屬于依法上訪,而并不是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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