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可以不開庭審理。
《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三條,進一步明确以下四種情況,可以不開庭審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二)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适用法律錯誤的;(四)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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