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結合具體情況的。如果是婚前全額購房,那麼這個房屋就是完全的婚前财産,出賣時應該不需要配偶簽字。因為這個财産是個人财産;如果是婚前按揭,婚後付款,這種房屋雖然産權是婚前财産,但是有夫妻共同财産部分,應該說這樣的房屋出賣是需要配偶簽字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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