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6條第1款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這一規定采取了世界各國通行的“到達主義”立場。依到達主義,要約于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何謂到達?應作廣義解釋:
(1)到達受要約人與到達代理人(包括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到手到達”與“非到手到達”(送達受要約人所能實際控制之處所,如信箱);
(3)數據電文要約的到達。
《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