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是指在法律規定的一般情況下統一實行的标準長度工作時間。在我國,标準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5天工作40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60.實行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4小時或40小時标準工作時間制度的企業,以及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全體職工已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企業,一般管理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除外)經批準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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