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直接提起訴訟,然後法院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的法院缺席判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失蹤,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财産中支付借款。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144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民法總則》第40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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