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時,債務人将該标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确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确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57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确定繼承人、遺産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确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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