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60條的規定:
1、監事應具有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
2、監事會的人員和結構應當确保監事會能夠獨立有效地行使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财務的監督和檢查。
二、根據《公司法》第57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貪污、賄賂、侵占财産、挪用财産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産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産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産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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