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債權債務糾紛起訴至法院時,應提供與債務案件有關的證據為:
(一)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借據、收據、借貸合同等,或者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兩個以上證人證明,或者其他證據線索。
(二)擔保書原件,或者負連帶責任人的基本情況,以及他們現實經濟狀況和償還能力的證據。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及價款數額等到情況的證明。
(四)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違反民事合同行為,以及債務人現實經濟狀況和償還能力的證據。
(五)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存放地點的證據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财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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