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2日,衛女士進入一家鞋業公司工作。入職當天,雙方簽訂了期限為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其從事普通操作工作業,月基本工資為2800元,另有計件提成獎勵。
2022年4月,公司完成一批訂單。該訂單是一家會計事務所集體定制産品,在交貨時對方發現鞋子出了質量問題。由此,公司不但給予對方2倍于貨物價值的經濟賠償,也給自己帶來了信譽危機。随着大量客戶的散失,公司經營每況愈下。
截至2022年6月,公司拖欠衛女士兩個月工資沒有發放。直到現在,公司老闆方某不僅不急于解決欠薪問題,卻以工作表現不佳要求解除勞動關系。
衛女士同意離職,但要求方某結清工資。方某表示公司暫時沒錢,讓她等一等。前幾天,衛女士再次要求方某支付欠薪,方某突然态度大變,反問衛女士向其索要工資有什麼憑據。
“現在,我手頭确實沒有公司欠薪的書面證據。不過,有兩次我曾使用微信語音要求方某給我結清工資,方某在微信語音中也承認欠我兩個月共5600元的工資。”衛女士說,她想知道微信語音是否可以作為其向公司索要工資的證據?
案例評析
從衛女士遇到的情況看,其應當準備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欠薪問題。而這樣做,其能夠提供公司欠薪證據是至關重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一條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由此可以看出,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如果衛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就要提供充足的證據。
按照相關規定,微信語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四條規定: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緻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别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以上規定表明,雖然微信語音作為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讨薪的證據,但衛女士在以下幾個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要保存原始記錄。微信是依附特定于手機終端的軟件,如不小心删除、手機丢失或格式化等,語音記錄很容易滅失。所以,要将微信語音妥善保管,并保持“原汁原味”,不要進行任何形式的剪接、修改等處理。即使已經進行了拷貝,也不要将原始語音删除,以防在對方拒不承認時,可以通過查詢原始記錄加以印證。
二是微信語音中的記載内容應當盡量清晰、準确,彼此就所談論的欠薪問題要有明确表态。語音雙方的當事人身份在微信語音中要有明确體現,還要有欠薪時間、金額等具體内容。
三是要注意收集其他證據佐證。由于微信語音具有易改變、難識别等特性,所以還要注意收集和提供其他證據加以印證。
因此,隻要衛女士注意做好上述三點,保持微信語音的客觀、完整、清晰就可以在訴訟中占據有利地位,并能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隻有微信語音消息證明拖欠工資,微信語音作為讨薪證據有效嗎? - 要工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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