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心理學上,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願做事。就是人能夠按照自己的意願決定自己的行為。這種決定當然是有條件的,是受到自己本身的能力、掌握的信息、外界環境的制約等限制。但是人的意識可以自己按照各種條件的約束,自主的選擇如何行為。如果這種選擇是發自内心的選擇,就可以說是自由。如果是受到了外界的強制和幹涉,就是不自由。
從社會學說,自由是不要侵害别人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行為。對于與他人無關的事情,是人自己的事情,那麼人有權決定自己的行為。沒有侵害他人的行為就是善行,就是自由的行為,而侵害他人的行為就是惡行,就是不自由的行為。
從法律講,自由就是不違法。然而實際上更複雜,因為法律有善法和惡法之分,善法是符合社會學的要求,限制侵害他人的行為的。而惡法是限制人們的行為,規定隻有按照其規定的行為才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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