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土地使用到期後應該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隻要當地部門并沒有因為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塊土地的就應當予以批準。獲得批準之後,國土部門要和當事人重新簽訂土地使用合同,并且申請續期的當事人,要向國土部門交納土地使用的續期費。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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